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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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

涪陵府发〔2023〕2号

 

为加强涪陵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积极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创造清洁、和谐的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一)江南城区长江大桥南桥头以东,乌江大桥以西至白鹤梁大道中国石油滨江东路加油站路段,白鹤梁大道大剧院红绿灯以西,迎宾大道、仙鹅路、碧海路、森林公园、宏声度假村以北城区范围。

(二)青龙山公墓、法雨寺、青龙山陵园内。

(三)沿涪清路、朋乐路、建陶一路以西、石板沟长江大桥以西城区范围。

(四)石板沟长江大桥以西沿涪丰北线至长江大桥北桥头以南。

(五)南滨路长江大桥以西至李渡长江大桥南桥头路段道路两侧。

(六)马鞍高岩口东路55号污水处理厂、李致路、聚龙大道以西,319高成线三公里至涪陵车管所、集锦大道以南,鹤凤大道以东,聚源大道、聚业大道,妙音路以北至巴蜀中学路段,妙音路巴蜀中学路段至聚贤大道妙音路交汇处,妙音路以西。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所在乡镇街道督促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守护。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燃放区域

1.宏声度假村以北至紫霞山庄沿线;

 2.白鹤梁大道中国石油滨江东路加油站路段至白鹤梁大道大剧院红绿灯靠江沿线; 

3.妙音路巴蜀中学路段至聚贤大道妙音路交汇处以东沿线;

4.玉珠大道沿线。

(二)限制燃放时间

除夕、元宵节,晚上8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

四、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除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七、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的规格和种类要求的烟花爆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

十、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涪陵府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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