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1.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未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补贴对象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特别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
3.扶助标准
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扶助10320元,每年分3月、9月两次发放。注:1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审批流程当年享受全年扶助金,7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审批流程当年享受半年扶助金。
申报及审批流程:
1. 本人申报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全年均可申报。符合条件的对象到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
2. 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村(居)级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打印申报表并通知申报人提交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二代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等资料。所需材料收集完整后,村(居)级分别在家庭系统的电子表和纸质表上签署意见,纸质件盖章后上报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办。
3. 乡镇(街道)级评审
收到村(居)级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后,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和评审。评审不通过的,告知本人。评审通过的,乡镇(街道)分别在申报表签署意见,纸质件盖章后上报区卫生健康委。
4. 区级审批
区级进一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情况开展复核和审批。审批通过的,在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系统进行村(居)级信息录入提交、乡镇(街道)及区级分别审核,纸质件签署意见盖章后乡镇(街道)、区级各一份存档。
5.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系统个案申报及变更退出时间。
时限要求:
全年可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确定扶助对象名单,每年分3月、9月两次由区级经过代发机构将扶助金打卡发放。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的通知》(渝卫办发〔2023〕30 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科:023-6103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