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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日期: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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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重庆户籍或重庆市属高校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位于乡镇的事业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工作流程:

学生向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区教委、区财政局审核→市教委、市财政局核定。

时限要求:

每年8月

政策依据: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扶贫重点工作区县乡镇事业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通知》(渝教财〔2014〕41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教委:023-7287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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