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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日期: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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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 对象确认条件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病历)证明的慢性病,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农村在乡无工作单位。

2. 补助标准

每月发放854元。

工作流程:

1. 本人申请

   (1)本人基本情况、入伍时间、退伍时间、服役部队、当前家庭经济状况等;

   (2)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部队医院病历复印件(盖鲜章)。

2. 村级初审

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村级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打印申报表并通知申报人提交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所需材料收集完整后在对应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

3. 乡级审核

收到村级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后,乡级核实材料分别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纸质件盖章后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 区级审批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一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情况复核,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复查,医院在对应栏签署意见(符合条件)区级审批后录入全国优抚管理系统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备案后次月发放补助。

时限要求:

各级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逐级上报。

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民发〔2011〕208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023-81815856、8181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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