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1. 对象确认条件
部分60岁以上老年烈士子女是指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并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2. 发放标准
每月540元。
工作流程:
1. 本人申请
(1)本人基本情况、烈士牺牲时间、评定烈士的时间、当前家庭经济状况等;
(2)烈士证明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 村级初审
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村级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打印申报表并通知申报人提交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所需材料收集完整后在对应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乡镇(街道)退伍军人服务站。
3. 乡级审核
收到村级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后,乡级核实材料分别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纸质件盖章后上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 区级审批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进一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情况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区级审批后录入全国优抚管理系统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备案后(存档)次月发放补助。
时限要求:
各级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逐级上报。
政策依据:
《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023-81815856、8181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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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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