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补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1.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2.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3.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1.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6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5000元。2. 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工作流程:
由受灾群众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村(社区)委员会评议及公示、乡镇(街道)政府审核、 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时限要求:
恢复重建完成并通过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发放。
政策依据:
《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 709 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7〕20号)、《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渝应急发〔2019〕79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7〕117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应急局:023-72236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