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1. 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3)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年满60周岁。
2. 扶助标准
(1)农村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2)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工作流程:
1. 本人申报: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由本人向村居提出申请。
2. 村级初审评议: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村级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并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打印申报表并通知申报人提交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或子女死亡的需出具公安部门证明或村级证明,公示10天。
3. 乡级评审:收到村级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后,乡级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和评审,公示10天。
4. 区级审批:区县进一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情况开展复核和审批。评审通过的,乡镇街道分别在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系统录入信息,纸质件签署意见盖章后乡镇街道、区级各一份存档。
时限要求: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个人申报及年审变更退出时间。每年2月28日确定扶助对象名单,8月30前由区级经过代发机构将扶助金打卡发放。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卫生健康委:023-61038100(人口家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