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1. 申报条件
(1)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城镇无业居民、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
(3)本人及配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4)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男性户主年满60周岁。
2. 奖励标准
每人发放一次性奖励金500元。
工作流程:
每年5月15日至6月30日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金个人申报时间,符合条件的对象,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村(居)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奖励金申请审批表(夫妻户籍地不一致的在本人户籍地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和区卫生健康委审查确认后,发放奖励金。
时限要求:
每年5月15日至6月30日申报,10月确定扶助对象名单,资金由区、乡镇街道各承担50%。每年12月由乡镇街道发放到位。
政策依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的通知》(涪府发〔2008〕113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卫生健康委:023-61038100(人口家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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