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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日期: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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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 对象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未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本市户口;

(3)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当年女方年满49周岁。

2. 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0320元。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2960元。

工作流程

1. 本人申报:由本人向村居提出申请,全年均可申报特别扶助。

2. 村级评议:对提出申请的对象,村级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符合条件的,打印申报表并通知申报人提交本人及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子女二代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子女死亡的需出具公安部门死亡销户证明,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所需材料收集完整后,村级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乡镇卫生健康办。

3. 乡级评审:收到村级申报表和申报材料后,乡级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和评审。评审不通过的,告知本人。评审通过的,乡镇在申报表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区卫生健康委。

4. 区级审批:区级进一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情况开展复核和审批。审批通过的,乡镇街道分别在国家计划生育家庭扶助保障系统录入信息,纸质件签署意见盖章后乡镇街道、区级各一份存档。

5.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个人年审变更退出时间。

时限要求:

全年可申报,每年2月28日确定扶助对象名单,每年分3月、9月两次由区级经过代发机构将扶助金打卡发放。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卫生健康委:023-61038100(人口家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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