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文化旅游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税务局、人行涪陵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涪陵监管分局: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建立完善差异化、针对性的政策帮扶体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我区在前期先行先试基础上,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针对当前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现实困难,健全分类标准,制定精准帮扶措施,开展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分类标准。我区应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导向,科学制定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建立“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申报评选机制,开展申报推荐认定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在6月底前完成分类标准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每年11月底前完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分类认定。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支持个体工商户享受国家、市和区已出台的扶持政策基础上,各部门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持续研究出台符合“三型四类”个体工商户特点及诉求的专项扶持政策,逐渐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的市场准入、就业创业、财税支持、融资增信、社会保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差异化、精准化政策供给和服务体系。相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出台更多精准扶持政策,制定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
(四)加强协同夯实数据基础。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引导帮扶力度,优化年报填报内容和渠道,指导个体工商户按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各部门全面梳理本条线、本区域帮扶政策,汇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经营许可、税费缴纳、雇工情况、知识产权和荣誉称号等数据信息,建立并动态更新政策资源数据库,向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精准推送,实现政策“免申即享”、精准直达。
(五)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收集、转办、处理、督办、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实际困难。畅通投诉反馈渠道,加快诉求响应速度,提高诉求办理质量,及时依法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市场正常秩序。发挥好涪陵区民营(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问情服务”,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困难,收集了解分类培育工作中的堵点痛点,为提升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含金量提供决策参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协调推进分类培育精准帮扶工作。各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政策指导,做实做好本领域、本行业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部门间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各相关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本领域符合“名特优新”分类标准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依托市场监管总局建成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标准公布、申报推荐、公示认定、信息汇总等各环节各流程工作。
(三)加强统计监测。“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是做好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工作的基础。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分析机制,发挥个体工商户联系点作用,定期开展生产经营情况、吸纳就业情况和活跃度等多维度分析,提高服务决策、促进发展的能力水平。
(四)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让个体工商户理解、关注和参与分类培育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树立起“名特优新”品牌,引导个商户对标“名特优新”各项标准,在各自领域内深耕细作、特色发展。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类培育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五)严格纪律要求。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借机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工作中出现一例类似情况,在评选表彰、考核督查中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1.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指导目录
2.涪陵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评审机制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交通局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涪陵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涪陵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涪陵监管分局
2024年4月28日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指导目录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已纳入“成长型”和“发展型”且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选拔认定为“名特优新”四类,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从事属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或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诚信经营超过一年,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且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一)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二)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涪陵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匠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或相关组织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分类标准
1.“知名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经营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本区域内相关荣誉;
(2)在本区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2家以上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4)是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5)拥有相关部门认定的“老字号”;
(6)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7)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
(8)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知名”类的。
2.“特色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生产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区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4)经营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6)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
3.“优质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超过10年以上的;
(2)拥有相关部门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经营者曾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4)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5)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6)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7)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8)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4.“新兴类”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率先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本区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使用AI工具辅助经营活动,有效提升经营质量和效率的;
(5)其他由经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类的。
受到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优秀个人,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附件2
涪陵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评审机制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全市关于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要求,做好全区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作用,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二、分类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认定程序
按照申报推荐、初步审查、集中评审、公示复核、作出认定五个程序开展,具体如下:
(一)申报推荐
1.自主申报。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
2. 部门推荐。充分发挥涪陵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由相关部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匠人、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进行推荐。
(二)初步审查
汇总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的个体工商户,核实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形成初审名单。
(三)集中评审
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集中评审,对照考评指标,进行严格把关,本着从严从实、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评估,确定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单。
(四)公示复核
通过微信公众号对拟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反馈。收集公示期内投诉、异议信息,对有异议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复核,核实情况,调整名单。
(五)作出认定
授予“名特优新”标识牌,统一挂牌。“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