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本院《关于以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示范工作站为牵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关于以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示范工作站
为牵引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司法保护和服务工作力度,推动我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实现涪陵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院司法服务民营经济示范工作站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服务市场主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对重庆所作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通过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切实承担起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主力军职责,为加快建设“三高地三示范区”奋斗目标,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涪陵新篇章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司法服务。
二、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营造公平公正开放竞争的法治化市场环境
(一)牢固树立依法平等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
1. 全院干警要增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办案理念。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原则,准确把握国家法律和司法政策的精神和原则,依法处理涉及企业的各类案件。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始终坚持全面保护原则,依法全面保护商事主体的物权、债权、自主经营权等各种财产权;依法全面保护实体经济、虚拟经济等各种经济体系;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企业、企业家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本院各部门
(二)依法正确审理涉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刑事案件
2. 依法打击侵犯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黑恶势力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犯罪;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财物等犯罪;依法惩治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等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营造平安稳定的经营环境。
责任部门:刑事审判庭
3. 依法正确审理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侵犯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电信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等犯罪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责任部门:刑事审判庭
(三)坚决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4. 依法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对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象、破坏竞争对象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虚假诉讼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民事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侦查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环境资源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各人民法庭
(四)依法准确审慎适用民事强制措施
5. 依法规范适用保全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对因生产经营出现资金暂时周转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适用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民事强制措施。对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要认真审查,根据可能产生的后果,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对明显超标的、超范围申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或恶意申请保全的,要依法审查、调整,作出与案件胜诉权利相一致的保全决定,并尽可能采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保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责任部门:执行局
三、坚持综合施策,最大程度提高合同案件审判执行效率
6. 加强诉讼全流程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评估等中介行为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避免形成案件“蓄水池”。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的期限规定,严格规范上诉、指令再审、立案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卷宗移送的期限和流程,全面提高案卷移送工作效率。
责任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7. 严格控制案件审理执行期限。除审限变更经审批外,案件的审理期限不得超过审判流程系统设定的法定审限。一审案件原则上在60日内审结,进一步提高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对于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审限规定的案件和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要在内部管理中确定合理的办理时限,并加强考核管理,定期进行审限、执限过长案件的评查、问责、通报。
责任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执行局、各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8. 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市高法院有关规定,明确延长、中止、暂停、扣除审限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及时提交审限变更申请,报有权审批人批准。落实院庭长、审判长、员额法官层级审限管理职责,认真审查审限变更申请。所有审批手续一律录入电子卷宗,坚决杜绝随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现象,杜绝案件不符合结案标准而随意报结的现象。审限变更信息要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公开平台自动推送,无法完成推送的,由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责任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执行局、各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9. 加强效率管理,及时妥善清理长期未结案件。把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实效作为院领导落实审判管理职责的硬指标,并在部门及员额法官的考核中设定相关考评项。加大对本院各业务部门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监管通报力度,以公正高效为目标,常态化对长期未结案件进行评查、问责、清理,防止边清边积。
责任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执行局、各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10. 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智能化水平,进一步缩短案件执行周期。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机制,完善执行工作集约化管理,努力健全指挥中心“最强大脑”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加强立案、执行部门的协调,严格按照执行立案流转时限规定,立案部门立案后当天将案件流转至执行局。
责任部门:执行局
11. 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行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小标的案件交由速执团队集约化办理,类型化案件交由同一办案团队办理。严格执行流程期限约束。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所有案件流程节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严禁无正当理由节点超期、故意拖延执行的行为。加快办案进度,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充分运用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功能,委托当地法院及时协助办理。进一步缩短首执案件执行用时,原则上首执案件50日内执结,进一步提高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监管。执行局指挥中心专班要加强对案件财产申报、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评估、财产拍卖、案款发放等重要流程节点的监管。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用足用好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增强执行威慑力,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符合拒执罪法定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执行局
四、坚持司法为民,最大程度降低商事审判成本
12.建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整合资源,推动诉调对接平台与银行、证券、期货、商事调解组织等相关平台的对接,落实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员制度,进一步提高诉前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及商事纠纷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进一步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领域的深度运用,运用好在线调解平台,打造线上、线下同步运行、规范高效的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诉讼衔接工作,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框架下,积极与人社部门加强沟通联系,开展本级特邀调解名册确认、委派委托调解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工作,增强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
责任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各人民法庭
13. 加强审判环节繁简分流。不断优化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要坚持调判结合,注重通过商事审判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鼓励当事人申请支付令快速解决纠纷,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充分发挥庭前会议作用,通过庭前会议确认无争议事实和证据,提高当庭宣判率;探索完善实行示范诉讼、要素式审判方式,通过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高效解决。
责任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各人民法庭
14. 推行商事案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根据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部分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对新类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要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责任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各人民法庭
15. 加大智慧法院建设力度,提升信息化水平。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办案。严格执行“立案进网、办案在网、痕迹留网”的信息化流程管理规定,坚持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控制,促进法官严格按照规程办案,实现司法活动自动化、静默化管理。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案件各流程、各诉讼环节、执行节点制作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执行活动,都要在网上进行并同步转化、上传电子卷宗。推广建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嵌入法律法规和同类案件强制检索推送、裁判文书纠错等智能化应用软件。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进一步提高庭审直播案件数及庭审直播率。
责任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各人民法庭、综合办公室
五、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监督支持“放管服”改革
16.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科学研判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行政审判司法标准,加强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判,积极推进行政应诉工作,有效发挥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司法建议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落实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尤其要审理好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案件,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地履行政府文件、民法典规定中关于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效监督行政机关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行政行为,助推诚信政府建设。加大对涉及政府招商引资合同案件的协调工作,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责任部门: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17. 依托行政争议化解中心,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更好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依法调动各类纠纷解决资源,进一步完善衔接顺畅、协调有序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
责任部门: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
六、坚持新时代政法队伍建设要求,全面提升商事审判能力
18. 推动队伍建设专业化。院各商事审判业务部门要加强对本条线业务的深入调研和归口指导,定期组织开展破产、建筑工程合同、金融以及其他重点商事审判业务培训,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建立专业审判团队,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努力打造专家型商事审判队伍。
责任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各人民法庭
19. 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案件质量把关的指导作用,完善商事合同案件审判质量的管理机制。院庭长要密切关注商事合同案件的审判进程,及时跟踪、发现、研判、处置商事合同案件审判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强化规范院庭长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权。
责任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各人民法庭
七、持续转变司法作风,切实提高商事主体司法获得感
20. 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督导检查与责任追究,对错误裁判、拖延办案、违法办案的,要严格问责处理。严查破坏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损害各类市场主体诉讼权利和营商环境建设的不规范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从案件受理、文书送达、财产保全、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畅通绿色诉讼服务渠道,快速、便捷、高效地进行全方位法律服务,切实落实中小企业“一对一”联系帮扶服务,在司法过程中根据各类市场主体需求,转变司法理念,引导广大法官严守审判纪律和办案纪律,养成规范有序、严谨负责的司法作风。
责任部门: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各审执业务部门
21. 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方式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涉企业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严格限定相关人员范围,不对非涉案当事人、非涉案项目和非涉案财务账册进行“普遍化”排查、调查和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时,尽量避免在公众场合进行;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一般不开警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积极做好办案风险防控,避免因司法办案不当引发和加剧民营企业经营风险,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办案过程中,不得故意损害企业、企业家声誉。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责任部门:督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各审执业务部门
22. 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建设,进一步强化司法公开。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台,加强对商业纠纷案件资源的深度挖掘分析,加大对司法大数据的公开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与案件处置时间、结案率等司法绩效相关的数据,提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率,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司法大数据的可利用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定期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发出司法建议等各种形式、帮助政府及职能部门完善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的漏洞。
责任部门:民事审判二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政治部(机关党委)
23. 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着力解决影响法治环境、制约营商环境健康发展的执法司法不公问题,切实保障投资者的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权,对在案件审理中不作为、乱作为,未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存在违法审判情形,导致冤错案件发生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责。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进一步规范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制度,加强对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监管力度,实现对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自动关联的监督管理,用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部门:督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各审执业务部门
24. 加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舆论宣传。加强对网上立案、随机自动分案、电子送达等司法创新实践,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等活动的宣传。通过本院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做法和成效,让涉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及时全面了解涪陵法院推出的法律服务创新举措,对司法的公开透明和便捷服务有更多获得感。
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
25. 建立完善纪律作风督查制度,通过明察暗访、问题通报和责任追究,改进司法作风。要强化内部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通过开展案件常规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依法纠正损害投资环境的错误裁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群众投诉和举报线索,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严查破坏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以责任落实促进良好营商环境的建立。
责任部门:督察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