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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印发《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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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区仲裁院及各相关部门:

经区法院、区仲裁院共同商定,联合制定《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12月27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工作意见

(试  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涪陵区实际,现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能力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有序发展的劳动人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以裁审为中心,加强裁审与调解的衔接,将调解贯穿裁审始终,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衔接机制的制度效能。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思想高度重视。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区仲裁院)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纳入了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格局,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注重协调配合。区仲裁院要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与法院加强沟通联系。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牵头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区仲裁院及法院相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闭环落实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裁审衔接新格局。加强联合调查研究,不断探索裁审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促进裁审衔接工作规范、顺畅运行。

三、工作内容

(一)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区仲裁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区仲裁院和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确保裁审适用法律标准的统一。区仲裁院和法院应共同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必要时可提出意见建议报送上级部门研究确定。

四、工作机制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区仲裁院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实质性裁决,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区仲裁院申请仲裁。当事人因区仲裁院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法院立案受理的,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区仲裁院,区仲裁院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区仲裁院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当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区仲裁院及时与法院执行保全中心联系,向法院转交相关材料。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及时通知区仲裁院。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区仲裁院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不能及时执行的,应当告知区仲裁院。 

法院加强对区仲裁院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建立弱势群体维权绿色通道制度。区仲裁院和法院应当为困难伤残职工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对相关争议坚持优先受理、快速处理、限时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

五、工作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法院、区仲裁院建立裁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态势,互相通报裁审衔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对法律有规定但由于对法律理解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经联席会议研究进行统一规范,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和审理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例等进行双方沟通和探讨。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法院分管院领导、民事审判一庭负责人以及仲裁院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并由民事审判一庭建立微信或渝快政工作群,畅通与区仲裁院的联系渠道,推进裁审衔接工作常态化。

(二)建立重大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沟通预警机制。区仲裁院处理重大集体争议案件,应当主动与法院沟通交流,共同研究案情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重大敏感案件,区仲裁院应及时向法院通报有关案件信息。

(三)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法院、区仲裁院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庭审观摩或文书互查等活动,通过相互借鉴学习,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能。

(四)建立宣传推广制度。法院、区仲裁院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宣传平台,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并联合向社会公布劳动人事典型案(事)例,提高裁审公信力,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更多选择非诉渠道和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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