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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日期: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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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成果,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文件要求,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由于市场、商场(超市)、禽类销售门店以及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人禽接触频繁,如不加强防范,很有可能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引发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故。在接触活禽交易和宰杀过程中可能通过消化道、呼吸道、眼结膜等途径感染,禽类及其排泄物、分泌物、羽毛乃至相关设备、人员、物品的流动,都可造成病毒扩散。因此,我区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是加强疫病防控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重要举措,是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的重要导向,意义重大。

二、《实施意见》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

三、《实施意见》规划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厂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禽类集中屠宰市场主体,指导市场主体按照规划选址、环保、屠宰、动物防疫等条件,在我区建设1—2个禽类集中屠宰厂,严格执行禽肉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品质检验合格证(二维码脚环标识)“两证”制度管理,确保禁止区禁止活禽交易后禽类产品有效供应,保障市民禽类消费需求。

四、《实施意见》科学划分禁止区域和非禁止区域

本《实施意见》中所指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的禁止区域包括:敦仁、马鞍、崇义街道全域,荔枝街道的黎明、望涪、建涪、顺江、大塘、稻香社区和乌江、蒿枝坝、鹅颈关、新大田、协和村,江北街道的碧水、黄旗、点易、永柱、北坪社区,江东街道的插旗、群沱子社区,以及龙桥街道的南岸浦、双桂、沙溪、袁家、荣桂、北拱、石塔社区;禁止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非禁止区域。

在禁止区域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在非禁止区域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满足市场供应,保障全区公共卫生安全和禽肉产品市场供给平稳有序。

五、《实施意见》明确了目标、任务、措施

   (一)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在做好集中屠宰、冷鲜供应等配套保障的前提下,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取缔禁止区域内的批发(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禽类销售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以及流动摊贩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建设1—2个禽类集中屠宰厂,稳步推进禽肉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在非禁止区域内农贸(集贸)市场规范设置活禽集中交易和宰杀区。

   (二)主要任务

具体包括:1. 取缔禁止区域内现有的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点。2. 规划建设禽类集中屠宰厂。3. 规范非禁止区域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4. 完善禽肉冷链物流体系建设。5. 完善禽肉冷链物流体系建设。6. 保障禽肉销售市场供应。

   (三)工作措施

具体包括:1. 加强组织领导。2. 职责分工。3. 强化舆论引导。4. 建立长效机制。

六、《实施意见》中涉及名词解释

   《实施意见》中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兔、羊等可食用活体动物参照管理,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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