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出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要求,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区农业农村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涪陵银保监分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发了《涪陵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涪农委发〔2021〕94号),现就《涪陵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要求“深入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
(二)市委、市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了新要求。中共重庆市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委乡振组办〔2019〕13号)要求“深化国家、市、区县级示范社三级联创”。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8〕78号)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重点龙头企业运行进行适时监测,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三)重庆市农业农村、重庆市发改委等9个部门《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渝农发〔2019〕79号)。
三、目的意义
按照“加快培育一批、努力规范一批、着力提升一批”的思路,我委制定出台了《涪陵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深入推进国家、市、区县级示范社三级联创工作,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示范,引领合作社健康发展,激励全区合作社有序、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四、核心举措
一是明确了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的目的、依据、界定、评定原则;二是明确了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申报程序等。三是明确了评定时间、评定程序和评定机制等;四是明确了对区级示范社的监测机制、监测时间、部门监管职能和取消资格的情形等监测管理办法。
五、适用对象
《涪陵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全区依法登记设立并运行1年以上;财务管理规范如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成员账户健全、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等;经济实力较强如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六、执行标准
申请评定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登记运行1年以上,并符合“依法登记设立、组织运转正常、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好”七个方面的条件,这些条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标准制定。如成员数量原则应达到50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七、时限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