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2年12月9日印发了《涪陵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意见》(涪陵府办发〔2022〕152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内容,正确理解执行,区住房城乡建委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编制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2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根据区政府统一部署,区住房城乡建委坚持对标对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通过对各园区调研、征求和吸纳部门意见,积极牵头开展《实施意见》的前期起草工作,《实施意见》的出台,是切实解决涪陵区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的重大政策举措。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2〕2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涪陵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三、目的意义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区人民住有所居。
四、主要目标
健全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两大体系,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补齐租赁住房短板,优化住房市场供应结构,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十四五”期间,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盘活存量为主、新建为辅,促进职住平衡,确保住房困难的新市民、青年人住有所居。
五、核心内容
(一)基础制度
主要面向区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不设收入限制。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标准。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支持国有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以盘活存量为主,适当新建为辅。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管的全过程监督,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对重点发展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二)政策支持
1. 用地支持。支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存量土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允许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2. 简化审批流程。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会审。
3. 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对合规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4. 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5. 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6. 税费等支持。利用非居住地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保障性租赁住房对应的项目资本金可以降低50%核定监管金额。
(三)规范管理
1. 严格准入。确定合理运营期限,存量住房盘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低于5年,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低于8年。
2. 建设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及安全监管,鼓励运用装配式建筑等新技术。保障性租赁住房须配置必要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满足住户的社交需要。
3. 提升服务水平。承租人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区事务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方面实现租购同权,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公共服务。
六、适用对象
主要面向涪陵区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七、政策时限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2年12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