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792号),对审批权限、审批范围、审批程序、审批要件资料等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
二、政策依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规资〔2020〕792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20〕112号)等。
三、目的意义
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合法居住权益,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提高审查报批效率。
四、核心举措
(一)下放了审批权限:经市政府同意,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委托下放给区县人民政府。
(二)限定了审批范围:农村村民新建、扩建住宅占用土地,除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另明确为实施村庄规划,已取得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迁建住宅的,应当编制拆旧建新方案,拆旧建新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并监督落实,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明确了审查内容:一是关于规划计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公路建筑限制区范围内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等。二是关于耕地占补平衡。明确区县人民政府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不得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三是关于农村集中居民点。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对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用地预审等情况进行审查,开展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确定了审批程序: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站(所、中心)现场实地踏勘、采集地理坐标→区规资局对规划、占用耕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情况进行审查;区林业局对占用林地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区资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五、适用对象
全区需要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的申请人。
六、政策时限
自文件发布之日,2021年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