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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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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城市居住人口随之不断增长,饲养宠物犬越来越成为部分市民的重要选择。宠物犬在给部分市民带来日常欢乐的同时,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产生了涉及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提升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开展养犬管理立法势在必行。《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既是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要求的具体举措,也对提升涪陵区养犬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文件主要内容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分为三部分主要内容。

   (一)划定涪陵区养犬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

敦仁街道荔枝街道堡子城社区、北斗社区、大塘社区、稻香社区、鹅颈关村(涪南路1号附1号)、建涪社区、黎明社区、龙湾社区、马援坝社区、顺江社区、天湖社区、望涪社区、望州关社区、兴涪社区、学堂湾社区;崇义街道白鹤梁社区、蔡家坡社区、董家湾社区、高山湾社区(迎宾大道1号、3号、5号至13号、15号、16号、19号、21号、23号、25号,石鼓路8号)、阁水溪社区、红光社区、荔枝园社区、龙王沱社区、鸣羊嘴社区、皮家街社区、青龙社区、秋月门社区、双宝社区、天子殿社区(迎宾大道53号、55号、57号、72号、88号、90号,兴涪路20号)、通洗桥社区、洗墨社区;马鞍街道太乙门社区、杨二坪社区、和平社区、大石庙社区、马鞍社区、玉屏社区、大鹅社区、双溪社区、石马社区、倪峰社区(除倪峰1组至7组)、两桂社区(除两桂2组至5组);江东街道插旗社区(插旗2组300号、301号)、磨盘沟社区、群沱子社区(除群沱子2组至8组)、群兴社区;白涛街道建峰社区、白涛社区、小田溪社区(小田溪3组、4组)。全区其余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域。

   (二)规定了居民饲养犬只的法定程序

1.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

2.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3.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一般管理区内单位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在申请养犬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标识植入或者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进行犬只个体识别。养犬人应当自免疫完成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现场办理等方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4. 一般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2)固定住所信息;

   (3)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材料:

   (1)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2)植入电子标识或者采取生物技术识别等方式形成的犬只个体识别信息。

   (三)法律责任

居民饲养犬只违反本通告规定,一律依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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