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对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给予税收优惠。
政策举措:
1. 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1)卖方免征增值税;(2)买方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除。
2. 经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1)卖方免征增值税;(2)卖方技术转让所得额500万以内(含500万)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别说明: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方能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减免。)
政策依据: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适用对象:
有技术交易的卖方企业
执行期限:
现行有效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科技局科技成果科:023-7288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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