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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政策
日期: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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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原则上每年组织认定一次,坚持自愿、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乡镇街道推荐、农业企业自荐的方式进行申报。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等涉及农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300户及以上或吸纳区内劳动力10人及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全区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符合第(1)、(2)、(3)、(5)、(6)、(7)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符合第(1)、(2)、(4)、(5)、(7)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

符合第(1)、(2)、(5)、(7)款要求,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数量200户及以上的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

符合第(1)、(2)、(5)、(7)款要求,总资产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达到300万元及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单纯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作为区级龙头企业。

适用对象: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政策依据: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涪农委发〔2023〕74号)

执行期限:

现行有效

责任单位及咨询电话: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023-72251100(乡村产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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