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涪陵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涪陵委办发〔2018〕34号)精神,我办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现将2023年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倾倒危废、刘某两次收购他人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长江鱼等6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信息公开。
1. 2022年4月20日,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将废切削液(危险废物类别:HW09,废物代码:900-006-09)倾倒至化粪池,随化粪池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通过大耍坝污水处理厂排入长江,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现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司法确认、缴纳赔偿金、货币替代修复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2. 2022年12月5日,涪陵区南沱镇某酒楼老板刘某两次收购他人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长江鱼,并在其开设的酒楼进行加工售卖,不利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现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司法确认、缴纳赔偿金、货币替代修复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3. 2023年5月11日,重庆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干流水域捕捞鱼类,不利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现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司法确认、缴纳赔偿金、货币替代修复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4. 2022年4月28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在进入隔油池时,部分超标生产废水从裂缝处渗入边沟,最终流入外环境。经专家核实,该行为对土壤造成的损害显著轻微,故终止索赔。
5. 2020年至2022年,谢某、李某、雷某等人组织南川、巴南等地的建筑、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在龙潭镇五显村、同乐镇寿坝村,导致被损毁土地无法耕种。现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司法确认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中。
6. 2020年至2022年,谢某、李某、雷某等人在龙潭镇五显村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占用森林生态系统约7900平方米。现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司法确认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中。
重庆市涪陵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代章)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