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晓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院内护工管理的建议》(第208号)收悉。经与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2019年7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和《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建立医疗护理员培训的国家标准。
(二)2021年3月9日,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中医管理局5部门联合印发《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渝卫发〔2021〕12号),对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护工(护理员)是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之一,应当经过规范培训,具备基本的生活照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在护士指导下为患者提供简单生活照护等服务的辅助人员。
二、开展的工作
(一)区人力社保局批准举办民营培训机构11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设了护理病人专项职业能力专业。截至2021年,鉴定护理病人专项职业能力174人,获证167人,获证率95.9%。
(二)区卫生健康委和医疗机构对院内护工开展入岗前培训,明确了护工工作内容,加强了安全教育。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明确部门分工。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聘用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培训和规范管理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委依法加强对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强化护工培训。区教委积极支持市医药卫生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和社会化培训,建立护工培养培训基地,组织护工从业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等各项培训。区民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继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升护工劳动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引导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校企合作,并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各医疗机构提供护工队伍培训的优秀师资力量,提升护工队伍护理实践技能。我委将积极沟通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印发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纳,加强培训,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通过考核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规范护工服务。区卫生健康委继续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对护工的管理,落实陪护、探视等有关要求,明确护工定义、工作内容和准入条件。医疗机构要对护工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考核,护工管理公司及医院护理部门共同制定护工业务学习计划,每月定期对护工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逐步完善护工队伍管理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聘用护工的程序规则、服务质量的监控与管理措施、奖惩制度等,和第三方陪护公司等加强沟通合作,定期和不定期督查护工工作情况和陪护质量
(四)规范收费标准。经咨询区发展改革委,目前护工的服务价格无相应政策依据明确对其进行规范性定价,由服务需求方和服务供给方双方约定达成付费。我委将督促各医疗机构应主动承担起对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进行管理的职责,加强与第三方公司沟通,共同制定合理的陪护价格,公示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的收费标准,促进医疗护理员(护工)服务公平竞争,合理收费,保障医疗护理员(护工)的收入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五)严格护工监管。督促各医疗机构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将本机构从业的护工纳入备案管理,严禁未备案的人员随意进入医疗单元从事护工工作。严格打击“黑陪”,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入院宣教,医院协助做好陪护人员的培训及陪护质量监管。第三方陪护公司配备备足专职管理人员队伍,切实做好护工的管理。
此复函已经党委书记、主任章和平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您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3日
(联系人:罗念,联系电话:023-723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