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文**,男,汉族,1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4,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正伟,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5月6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过程中,通过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的方式听取意见。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4月23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4月16日通过重庆“12315”热线平台举报了“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三无假冒伪劣产品等的违法犯罪行为,2024年4月23日收到被申请人“不立案”的回复。《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对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专卖店授权书》证明他们之间为生产厂家和授权直营特许经销商的关系,授权产品范围为“沙发软床床垫五金系列”并载明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自称“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西南片区经理”的刘开建称“茶几电视柜餐桌餐椅等为五金产品,无法打标”“部分产品不会有标识”,但申请人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市场监管所了解到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只生产软体家具,茶几等五金产品是从广东金米莱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外购”,同时广东金米莱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苏平安承认该公司常年从其他厂家购进低劣三无家具产品并供货给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打着“授权直营店”的名义进行欺诈销售。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欺诈销售,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通过12315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从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定制了一批家具,认为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申请人所举报所涉及的家具系申请人2023年4月27日向被举报人购买,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通过12315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过,申请人4月16日的举报系对同一事项的重复举报,被申请人将前次举报查处的结果再次回复了申请人。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被申请人举报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售卖三无产品的问题,被申请人开展了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广东省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的《专卖店授权书》等材料,申请人购买的相关菲梵家具系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生产并授权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的。因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线上平台告知申请人。另,在被申请人调解下,申请人与被举报人就购买家具纠纷于2023年7月31日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7日,申请人的妻子与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家具销售合同》,购买了型号为8306的茶几和电视柜等产品。2023年7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销售茶几、电视柜等涉嫌“三无”产品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对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并做《现场笔录》,2023年7月24日对该公司片区负责人刘开建作《询问笔录》,调取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对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专卖店授权书》、案涉产品的货物托运单等,其中单据编号“1000701”、运单号“55675-22002472”的货物托运单显示货物名称“茶几、电视柜”,发件公司“****”,始发站“佛山”,目的地“涪陵”。2023年7月31日,申请人与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书》,达成协议“文**所购床及配套床垫、茶几、电视柜、餐桌椅退货给商家(货款金额:5845元)。商家补偿给文**现金500元。”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将前述款项打到申请人账户。2023年7月25日,被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对申请人2023年7月19日的举报不予立案。2024年4月16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称自己了解到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并未生产案涉茶几这一批家具,认为商家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的问题。被申请人以其举报的事项重复、违法事实不成立为由,再次对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
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024年5月30日)》以证明其购买的茶几、电视柜是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从广东金米莱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并转售给刘开建。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对涪府复【2024】131号的质证意见》对本案提出书面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记录错误,申请人此次举报并非针对2023年4月16日购买的定制家具纠纷的投诉,是对被举报人涉嫌非法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的举报,不属于重复举报”,且“针对申请人本次举报被申请人未作任何调查处理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行政不作为”。同时,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提交的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2024年5月30日)》没有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提出,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进行了补充调查,提交了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3)渝0102民初9126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授权广东金米莱家具有限公司生产五金家具制造产品的《授权证书》及相关情况说明,证明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的调解协议有效,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2024年5月30日)》中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向广东金米莱家具有限公司购进的茶几、电视柜等五金产品是经授权生产的合格产品。
以上事实,有《家具销售合同》《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专卖店授权书》《调解协议书》《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对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专卖店授权书》《申请人对涪府复【2024】131号的质证意见》《情况说明(2024年5月30日)》《授权证书》、举报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对申请人提出的听证申请,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无听证的必要,不予组织。
本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是针对被申请人基于其订购家具纠纷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要求撤销,但是根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结合申请人书面听取意见及其提交的举报电话录音等内容,申请人实际上不是针对自己与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举报,而是认为重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申请人提起此次行政复议的诉求和诉由涉及的是被申请人履行监管职责查处举报的行为,此种情形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该违法线索后如何处理,属于对维护市场监管领域公共秩序履行管理的公权力行为,未影响或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