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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涪府复〔2024〕189号
日期: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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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局长。 

陈**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告知投诉受理情况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收到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以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投诉处理行为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对于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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