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男,汉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75,住四川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局长。
周**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7月2日收到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处理,以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投诉处理行为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对于投诉是否受理的告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