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邱国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廷,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涪环罚〔202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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