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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4〕169号
日期:2024-07-23
字 号:

申请人:***等23位申请人(身份情况详见附件)。

行政复议代表人:**,女,汉族,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住重庆市涪陵区***。

行政复议代表人:**,*,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住重庆市涪陵区***。

行政复议代表人:***,男,汉族,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住重庆市涪陵区***。

行政复议代表人:**,男,汉族,1*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行政复议代表人:**,男,汉族,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裕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彩虹,镇长。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申请人在新修渝万高铁征地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财物损失金额安置补偿到位并限期作出答复;对涪陵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17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所附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附带性审查。

申请人称:申请人享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果林地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东桥村。因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涪陵段)项目建设的需要,申请人合法承包的果林地被强制征收。但征收方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的征收补偿或安置补偿标准与政策差异较大,且征收方在尚未与申请人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便对申请人果林地进行强制清表,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征收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实际上未能补偿申请人地上附着物的建造成本、实际价值或搬迁产生费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并且部分申请人宅基地处于征收红线边缘处,征收红线内的宅基地面积仅为十几平方米,但因征收被拆除上百平方米的房屋,实际申请人位于征收红线外的宅基地变相被征收使用,征收部门却未补偿,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红线外部分宅基地进行补偿。

综上,征收部门未综合考量申请人被征收地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远低于申请人因征收产生的实际损失,并且未对申请人的安置补偿到位。同时存在伪造协议、答复内容弄虚作假等问题,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但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依法向申请人履行也未答复。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针对其复议请求第1、2项请求,因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故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等人在新修渝万高铁征地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财务损失金额安置补偿到位的事项进行答复。对前述行为是否违法,请复议机关依法认定。第3项请求,被申请人认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结合涪陵区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涪陵府征地方案公告〔2022〕17号)所附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实际产生财务损失金额进行安置补偿,综合考量申请人地上附着物的成本以及实际价值等相关内容,参照一定标准对地上附着物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补偿,对征收宅基地红线边缘处、红线外采用红线内宅基地进行补偿,并对强制征收过程中的暴力行为追究责任。2024年3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履职申请,但是未对申请人进行回复。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进行履职答复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及邮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未回复是否违法的问题。本机关认为,对履职申请的处理及回复首先要查明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按照申请人提出的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即综合考量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和成本等因素按照一定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其实质是对征收补偿行为不服,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履职请求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是否答复对申请人的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及责令作出答复的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但,本案被申请人收到履职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做好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解释工作,本机关在此予以指出。另,关于申请人提出附带性审查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申请。规范性文件具有针对不特定对象、在管理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特点。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是《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仅适用于征地范围的土地及村民,针对特定对象且不能反复适用,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附带性审查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1日  

附件:

申请人身份情况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女,汉族,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  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住重庆市涪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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