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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4〕210号
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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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男,汉族,19**年11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5,住福建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7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7月17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过程中,已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存在购物纠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涉案商品宣传图显示“整箱只要6.9元”(有购买时的录屏)但该链接最低选项都要9.9元,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宣传价格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涉案商品销售量巨大,涉及多收价款被申请人没有责令其退还,尽管商家已经整改涉案商品链接,其违法行为已经损害了我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请复议机关认真对待我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6月1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4年6月4日在被投诉举报人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渝橙榨菜(订单号240604-671172534013269),商家在主图明确宣传“整箱只要6.9元”,实际上最低要9.9元,要求查处并责令其赔偿。被申请人开展核查,因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的回复》中将拒绝调解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经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经营的拼多多网店销售的是渝橙榨菜,网店购买界面显示有“整箱只要6.9元,券后¥6.9券前¥9.9”字样,实际操作该款产品时,在界面的右下方会显示“券后¥6.9立即购买”的提示,点击该选项后系统会弹出支付界面,界面优惠栏目显示“店铺券-3元”字样,下方会显示“确认收货后付款6.9元”的提示。执法人员调取到该网店2024年6月2日订单信息显示实际成交金额为6.9元。申请人投诉举报所提供的截屏照片等相关证据与实际显示不符,被投诉举报人网上销售商品涉嫌价格欺诈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回复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渝橙食品官方旗舰店”购买了“榨菜丝【超市同款】渝橙50g*18袋”产品一份,产品宣传图标示“整箱只要6.9元”,但是申请人购买支付了9.9元。申请人认为商家涉嫌价格欺诈、虚假宣传,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举报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材料,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做笔录,检查该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网店“渝橙食品官方旗舰店”,调取网店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该网店销售的“渝橙榨菜”由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操作购买该款产品时在界面右下方会显示“券后¥6.9立即购买”的提示,点击该选项后系统会弹出支付界面,界面中优惠栏目会自动领取并选择3元优惠券,下方显示“付款¥6.9”选项提示。执法人员提取了案涉产品在拼多多网店的销售记录两条,分别是2024年6月2日“赵*凤”购买的与申请人相同的产品实收金额“6.9元”订单和申请人购买的实收金额“9.9元”订单。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称该网店已经营多年,显示1.6万+的订单是该商品销售的总订单数。2024年6月18日,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提交《情况说明》称拒绝接受调解。2024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以未查见当事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为由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关于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售卖榨菜价格虚假宣传投诉举报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购买记录截图、《投诉举报信》、《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说明》《关于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售卖榨菜价格虚假宣传投诉举报的回复》、产品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焦点在于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操作截图可见,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拼多多网店确实有6.9元购买一份榨菜的活动,主页也有“券后¥6.9券前¥9.9”的字样;从销售记录看,申请人购买之前也有其他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6.9元购买了相同的产品,可以说明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店铺6.9元购买一份榨菜的活动是真实存在的。综合在案证据,本案不能证明重庆市涪陵区**食品有限公司有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不予立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该不予立案的决定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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