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男,汉族,***年12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12,住湖北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超期未告知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7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7月17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过程中,已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超期未告知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拼多多平台购买被举报人生产的挂面,发现该食品执行标准LS/T3212已经废止,随后4月24日通过邮政挂号信XA38356181242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材料,物流显示被申请人4月26日签收,4月29日手机号为15923717979自称工作人员的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但直到7月5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对该举报的案件的告知结果。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结果,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称其在拼多多店铺“***绿色庄园”购买挂面,发现涉案食品执行标准“LS/T3212”已经废止,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查处、组织调解。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核查,被投诉举报人在此前已被其他人就同一问题被举报。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3月18日对被投诉举报人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9日使用手机(号码:15923717979)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举报事项已展开调查。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发送手机短信向申请人告知其举报事项已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调查,并会将相关结果跟进告知。因被申请人疏忽在第一次发送短信时未将立案事项明确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及时纠正,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绿色庄园”购买了一份“****正宗土面(挂面)”,发现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日,但在生产日期前其标示的执行标准“LS/T3212”已经废止。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2023年4月26日签收举报材料。经核查,被申请人发现案涉产品的生产商重庆****食品有限公司曾因同一事项被其他人举报过,且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已经对其进行过现场检查,因案涉产品外包装使用了作废的执行标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已经立案调查。2024年4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已展开调查,相关进度和结果跟进告知”,2024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发送手机短信向申请人告知其举报事项已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购买记录截图、产品照片、短信截图、《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现场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对申请人的举报按期作出回复。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一条“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等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案件时,应当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并负有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告知的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核查后发现同一事项已经立案处理向申请人短信告知,但是其发送的短信内容不能让申请人清楚案件是否已经立案,不能视为已经履行了向申请人作出了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告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被申请人对该案件向申请人作出明确告知,已经超过了履行告知义务的合理期限。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但责令履行没有意义,对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告知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