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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4〕243号
日期: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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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卢政,局长。

**对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所作的强制隔离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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