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汉族,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住浙江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局长。
**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经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8日收到投诉举报书,2024年8月26日作出《关于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爽口榨菜”产品配料表中没有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投诉举报的回复》,申请人于2024年8月30日收到该回复。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投诉受理告知超期,请求确认程序违法。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进行了回复处理并送达当事人,“对投诉受理并告知”的行为被回复处理的行为吸收,为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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