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3,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卢政,局长。
委托代理人:涂**,该局法制支队二级警长。
第三人:何**,女,汉族,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住重庆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涪陵公(蔺市)行罚决字〔2024〕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行政复议机构释明,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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