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该局工伤管理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涪人社伤险认字〔2024〕8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行政复议机构释明,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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