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门
街  镇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4〕303号
日期:2024-12-18
字 号:

申请人:重庆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该局工伤管理科科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涪人社伤险认字〔2024〕81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行政复议机构释明,申请人称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分享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