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4,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副政委。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渝涪陵公(交巡)行罚决字〔2024〕第500200290065148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9月27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案件经过化解后,无行政复议必要,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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