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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4〕335号
日期: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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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X,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2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案件经过化解后,无行政复议必要,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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