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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4〕326号
日期: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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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钟**,男,汉族,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3,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国江,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回复文件不服,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并于2024年11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申请人意见。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的举报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请求信息公开,以示监督。查阅相关办案文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涪陵榨菜(微辣)80g违反了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以违法轻微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本人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专业知识欠缺,不服回复文件遂申请复议。复议理由为投诉举报违法事实存在,不属于违法轻微,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职。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涪陵榨菜”,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标注为54KJ不符合《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赔偿并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查处。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人开展了核查。被投诉举报方生产的“涪陵榨菜”,生产日期为2024.02.01。该产品能量标注为54KJ不符合《营养标签通则》规定的情况属实,被投诉举报方于2024年2月底发现该能量标示错误,已于2024年3月初自行将能量标注整改为100KJ。由于被投诉举报方自行改正了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被申请人经批准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回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9月24日,申请人在连州市“连州**超市”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食品“涪陵榨菜(微辣)80g”,生产日期为2024.02.01,认为根据商品营养成分表算出的能量与商家标示的能量相差83KJ,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遂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于2024年10月16日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现场检查并做笔录。被申请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被投诉举报的商品外包装图片打印件和《检验报告》。其中商品外包装图片中食品标签营养成分表标示为,每100g:能量100KJ、蛋白质1.2g、脂肪0.3g、碳水化合物4.0g,上述数据与《检验报告》中营养成分测试结果一致。被投诉举报人提交《情况说明》,说明其于2024年2月底发现该能量标示错误,已于2024年3月初自行将能量标注整改为100KJ/100g,并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并向申请人邮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024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丝”营养成分表能量数值错误投诉举报的回复》并邮寄给申请人,说明该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信》《检验报告》《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关于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丝”营养成分表能量数值错误投诉举报的回复》、图片打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主要举报的内容是案涉产品能量标示问题,申请人认为应当立案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自行发现被投诉举报产品的能量标示问题,并及时整改。因此,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并作出《关于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丝”营养成分表能量数值错误投诉举报的回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丝”营养成分表能量数值错误投诉举报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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