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住广西***********。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谢**请求确认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称无继续申请行政复议的必要,自愿申请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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