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郑**,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况*,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稽核决定通知书》(涪社稽决〔2024〕第25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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