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太白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卢*,局长。
委托代理人:涂**,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法制支队二级警长。
李*对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于2024年11月26日不履职的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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