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住广西***********。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乐**,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等问题投诉举报的回复》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在不同的三个工作日向申请人拨打电话听取其意见,均未接听。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9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其购买的“****”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情况。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判断产品标签是否合规时,仅依据生产流程和执行标准是不够的。GB7718标准明确规定了食品标签应在醒目的位置清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被申请人没有充分说明该产品标签如何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了其真实属性,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另外,被申请人不能以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为由而不进行深入调查和不立案。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书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称其在超市购买的被投诉举报人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生产的“****榨菜”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要求退款赔偿,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接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人开展了核查。
被投诉举报人提交了关于其生产的“****榨菜”的情况说明,明确表示拒绝调解处理该投诉。
被申请人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4)规定酱腌菜是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榨菜是以青菜头为原料加工制作而成的盐渍菜,其名称“榨菜”就是清楚反映该食品的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榨菜”包装上标示“榨菜”名称并未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4)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依法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称其购买的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榨菜”未在食品标签醒目位置标示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产品在包装上标注的“酱腌菜”并非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要求退款并进行查处。2024年9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营业执照、产品包装等材料,食品标签品名为“****榨菜”,配料有“榨菜、萝卜、食用盐、食用植物油……”等。同日,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2024年9月14日,被申请人根据其调查的情况作出案涉《回复》,并于9月20日邮寄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与不予立案的内容。申请人收到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及相关调查材料、投诉举报书、邮寄收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主体适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是否合法。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对投诉事项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人举报的被投诉举报人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注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但在案证据载明案涉食品标签中标示“榨菜”,并未存在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中所称的案涉食品标签标注的“酱腌菜”。榨菜是以青菜头为原料加工制作而成的盐渍菜,其属于能够清楚反映该食品的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2.1.1中规定“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由于榨菜行业标准《榨菜》(GH/T1011)规定了“榨菜”的名称定义,故案涉产品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榨菜符合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查处符合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在法定时限内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故,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重庆市涪陵区****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等问题投诉举报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