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陈**,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重庆****律师事务所。
吴**对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作的《责令腾退公租房的决定书》(涪陵住建决字〔2024〕0005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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