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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1号
日期: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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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2************,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于2025年1月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邮寄投诉举报函不予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2日邮寄一封投诉举报函,且提交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证据,能证明被投诉举报企业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案调查。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函中也已清楚写明被投诉举报企业在标签上强调零添加防腐剂、零添加人工色素、零添加人工甜味剂、零添加人工香精,但是配料表中没有标注宣传的含量。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其购买的被投诉举报方重庆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实际品名为******)存在虚假标注能量值和强调零添加,实则配料表中未标注该产品的实际含量的问题。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表2“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规定,食品中能量允许误差范围≤120%标示值即符合标准

涉案产品确实存在申请人所称未标注实际含量的问题,对该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18日向被投诉举报方重庆市******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4年11月1日前改正。后被申请人经批准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邮寄回复了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0月14日申请人在网上购买了涉案产品,认为根据商品营养成分表算出的能量与商家标示的能量不符,违反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2024年10月2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重庆市******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开展了核查:执法人员提取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等,并依法询问了被投诉举报人的法定代表人。2024年10月29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称所标注的数值均来源于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并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通过不予立案审批并作出《关于重庆市******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函的回复》并向申请人邮寄。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关于重庆市******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函的回复》《重庆市榨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测试报告》《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以及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称被投诉举报产品经过计算每100g中实际能量值应标注75千焦,但标签标注为90千焦。但根据第三方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测试报告》显示,该产品能量值就是90kJ/100g,与产品标签标注一致。且即使真实能量值为75kJ/100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中的表2“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范围”,食品中的能量允许误差范围为≤120%标示值的规定,75kJ/100g也在误差允许的范围之内,符合相关标准。

经调查,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1日)确实存在强调零添加防腐剂、零添加人工色素、零添加人工甜味剂、零添加人工香精,但在该产品的配料表中未标注该产品的实际含量的问题。但对该行为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0月18日向被投诉举报方重庆市******有限公司作出并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该产品经检验合格且被投诉举报方已重新进行了改版整改,被申请人经批准后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重庆市******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函的回复》中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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