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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35号
日期: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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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余**,*,*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4***********,住陕西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 2月2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予以书面受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签收送达,然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反映其向被举报方******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该产品包装上宣传“****”,执行标准为GH/T1012。未标注****的执行标准GB/T19858,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要求调解并查处该行为。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向被举报方开展了初步核查。经核查,被举报方生产的“*********”,标注执行标准为GH/T1012,符合《涪陵榨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中的质量标准,且该产品也取得“涪陵榨菜证明商标准用证”。被申请人经批准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书面邮寄回复了申请人。另,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作出了投诉受理决定,并于2025年1月14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面邮寄并告知了申请人。因被举报方拒绝调解,被申请人终止调解并将终止调解决定书与不予立案告知书一并邮寄回复了申请人。综上,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购买了*********,认为该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直接误导消费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2025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了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证据。2025年1月13日,被投诉举报方作出《关于投诉“*********”执行标准不当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陈述》,说明********按照《重庆市涪陵区榨菜产业发展中心关于申请办理2024年度涪陵榨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通知》,取得了涪陵榨菜证明商标准用证的合法产品,且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该产品检验报告中“标签”项的“产品标准代号”GH/T1012也是合格的。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2025年1月14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邮寄轨迹显示2025年1月15日签收。2025年1月21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和《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邮寄。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检验报告、《重庆市涪陵区榨菜产业发展中心关于申请办理2024年度涪陵榨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的通知》、涪陵榨菜Fuling Zhacai地理标志商标准用证、《关于投诉“*********”执行标准不当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陈述》、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的职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的行为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根据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并于次日邮寄,邮寄轨迹显示申请人于2025年1月15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作出了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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