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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5〕2号
日期: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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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法定代表人:曹**,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

四川*********有限公司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涪人社伤险认字(2024)119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行政处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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