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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涪府复〔2025〕78号
日期: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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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族,****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住江苏省*************。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廖**,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7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虚假宣传的违法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答复:经查,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该主体注册地为重庆市涪陵区*********,经现场核查该经营者未在注册地从事经营活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答复: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查找义务,也未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大部分违法商家采取此方法躲避监督,也正是因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市场上越来越多的违规商品,且未能在公司注册地找到违法商家并不属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被举报人仍在正常经营,故不予立案决定属于未尽到全面审慎的核查职责。第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答复中提到的投诉问题,申请人从未在此次举报中提起任何诉求,不存在任何投诉问题,12315平台举报规则中也规定举报中不可以提及投诉问题。第三,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引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该条款所示实际经营地即为经营者住所地址,而该经营者实际住所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综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不当。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9日在全国12315平台内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反映其购买的被举报方生产的“**********”,称商家在商品宣传页面明确宣称该商品原材料包含精品西柚蜜和巧克力,但是申请人收到东西发现配料表上没有精品西柚蜜和巧克力,只有西柚丁和巧克力豆,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了核查工作。3月10日,在重庆市涪陵区**********工作人员现场陪同见证下,开展了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未查见其从事经营活动,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住所无法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同时,被举报人已于2024年11月4日,因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及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其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申请人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商品信息得知涉案商品的发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据此判断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涪陵辖区,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通过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6日,申请人在“*****”**店铺购买了**********。申请人在收到货物后,认为商家在商品宣传页面明确宣称该商品原材料包含精品西柚蜜和巧克力,但是配料表上没有精品西柚蜜和巧克力,只有西柚丁和巧克力豆,是夸大宣传,故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举报。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9日收到举报后,于3月10日在重庆市涪陵区**********工作人员的陪同见证下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重庆市涪陵区************(自主承诺),但现场未见其从事经营活动,无法取得联系,且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认为不具有处理权限,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重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案涉产品图片、购买记录截图、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不予立案审批表、经营异常名目查询截图、流转信息轴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定,被举报人未在自主承诺的经营地实际经营过,被申请人管理辖区并非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告知申请人直接向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履行了相应职责。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并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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