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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涪府复〔2025〕90号
日期: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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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1号。

负责人:杨*,镇长。

委托代理人:唐**,该单位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人民政府2025年2月2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不服,本机关于2025年3月31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复议机构调解化解,申请人现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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