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规范〔20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202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的规定,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行政处罚第一批免予处罚清单(试行)》,经2023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和《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严格按照清单拟定的适用条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重庆市水行政处罚第一批免予处罚清单(试行)
重庆市水利局
2023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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