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预决(结)算审查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涪府办发〔2020〕21号)等文件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结)算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项目预算评审全覆盖
凡在我区实施的财政资金补助在50%以上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除涪陵区财政局《关于涉农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有关事宜的通知》(涪财政发〔2019〕663号)中明确不纳入财政预算评审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实行财政预算评审全覆盖。项目实施时,必须按财政投资评审建议和预算下达的要求执行。
二、继续实行决(结)算审核全覆盖
凡在我区实施的财政资金补助在50%以上且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工程决(结)算必须实行审核全覆盖。工程完工后,各项目单位(含乡镇街道)要在完成决(结)算自审后,报财政部门评审或财政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报送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其中,已纳入审计部门年度投资审计计划或政府临时交办审计部门审计的决(结)算项目,不再报财政部门评审或财政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评审结果和财政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规范中介机构的使用和付费
中介机构的使用,必须按相关规定采购确定。中介机构付费必须按照涪陵区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付费原则的通知》(涪财政发〔2020〕327号)执行;对于通过政府采购或云平台确定的中介机构,只能按中标价格或成交价格计费。中介服务费的支付须在合同中明确,待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后一次性支付80%,余款须待财政部门评审、或财政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核、或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
四、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使用的监管,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与财政等部门复核数相差预算超10%及以上、结算超3%及以上、评估超5%及以上的,中介机构余下的费用不予支付,若处罚轻于涪发改发〔2018〕358号文件规定,则按涪发改发〔2018〕358号文件处理。同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记载不良记录和限制业务委托。
五、严格项目资金支付
工程进度款在监理单位、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后方能拨付,原则上中标合同价款以内的工程进度款可按不超过75%的比例按月审核支付。如因增加附属工程或变更设计增加的招标合同外的工程价款,实施前经财政预算评审或调整预算的,可支付50%的进度款,否则,不得支付进度款。各项目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门评审结果、或财政授权的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或审计部门审计结果办理工程尾款结算支付。
六、严格落实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直接责任人、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对项目结算审计审减率累计超10%及以上的,严格按照涪发改发〔2018〕358号文件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新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