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涪陵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
存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涪财政发〔2021〕763号
在涪各银行机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库〔2017〕4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库〔2018〕8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涪陵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风险,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建立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库〔2017〕4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库〔2018〕8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涪陵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户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竞争性存放的社会保险基金、代管资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不在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指竞争性存放,是指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存储,参照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存放银行,在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时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财政专户开户行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开展定期存放业务。
第三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科学。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资金收益、支持经济发展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权责统一。区财政局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具为银行定期存款,具体指将财政专户资金存储在存放银行并约定存期和利率,存放银行出具存款证明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银行选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在本辖区内的分支行。
第六条 银行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上1个年度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负面行为,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良好;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上1个年度以来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出具廉政承诺书。
第七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参照公开招投标等流程,区财政局负责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在评分时坚持资金安全第一,利率优先原则,并综合考虑银行对地方的贡献程度。
每期竞争评选日前5个工作日,区财政局发布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公告信息;每期竞争评选结束后,公告中标结果。
第八条 为确保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原则上每期确定的存款银行不少于3家。
第九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依据参与银行投标利率确定。投标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投标利率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当入选银行投标利率出现并列时,按综合评分法计算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
第十条 区财政局与存放银行应签订《重庆市涪陵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以下简称《存款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定期存款资金划拨
第十一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选择中标结果公布当日,中标银行在区财政局领取中标通知书和《存款协议》,并于中标结果公布日次3个工作日送还银行签章后的《存款协议》,逾期未签订《存款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区财政局根据原招标情况择优另行确定中标银行。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在收到中标银行签章后的《存款协议》次2个工作日11:00前开具划款凭证,向《存款协议》约定的定期存款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 中标银行收到区财政局划拨资金当日,办理完成定期存款转存手续,存款资金当日起息,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载明存放银行名称、账号、存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转存完成次1个工作日,中标银行将存款证明送达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存款到期日(若遇节假日顺延),存放银行于当日11:00前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入《存款协议》指定账户,不得并笔,原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放银行于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提供存款对账单,进行账务核对。
第十六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产生的收益,除社保基金专户收益等按国家规定需作为基金收入来源外,其余专户资金收益原则上缴入国库,纳入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属于政府财政存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区财政局在存放银行的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
第十八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原则上不能提前支取,如遇救灾、应急、维稳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支出的,区财政局有权在协议到期日前提前支取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由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按国家规定利率向区财政局计算支付利息,剩余未支取部分到期时由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按原《存款协议》约定利率向区财政局计算支付利息。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期间,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视为存放银行违约,区财政局视情节轻重,有权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按照原《存款协议》约定利率计算对应的期间存款利息,同时取消该银行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资格: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
(三)发现并经核实未遵守《廉政承诺书》的;
(四)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没有按照《存款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六)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造成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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