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库〔2017〕4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库〔2018〕8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了《涪陵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区政府同意,2021年8月19日我局印发了《涪陵区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涪财政发〔2021〕763号)。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
(一)主要内容。规定了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竞争性存放的财政专户资金范围、方式、原则、工具、期限,竞争性存放银行选择、定期存款资金划拨以及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等。
(二)核心举措。一是界定了可以参与的银行范围,是指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在本辖区内的分支行。二是明确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在评分时坚持资金安全第一,利率优先原则,并综合考虑银行对地方的贡献程度。三是确定了定期存款资金划拨时限、收益上缴以及提前支取的原则。四是规范了管理监督和法律责任,使违约责任条款更为清晰。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涵盖的财政专户资金,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竞争性存放的社会保险基金、代管资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
四、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区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依据参与银行投标利率确定,投标利率应当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五、时限
长期。
六、注意事项
一是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不在本办法所指资金范围。二是仅列举的银行为本办法的参与银行。三是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造成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风险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