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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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涪财政发〔2023〕1149号

涪陵高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1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各类贷款主体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涪陵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涪陵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信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1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各类贷款主体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是指区级设立的,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中规定的具有适度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是指由市经济信息委发布的重庆市“双百”企业名单中的大型民营企业;制造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的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是指由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的,符合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涪陵区转贷应急工作小组由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人行涪陵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涪陵监管分局四部门组成,负责统筹管理转贷应急周转工作。

第四条转贷应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转贷应急办公室)在区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区转贷应急工作,负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日常运行管理。

第五条 经办银行应符合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运行要求,并与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签订合作协议,纳入合作范围。

第六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请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支持的市场主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涪陵区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无失信违法记录;

(二)属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双百”大型民营企业

(三)流动资金还贷存在暂时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并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

第九条 企业申请的单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额度控制在贷款到期金额或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金额(按就低原则执行)的90%以内,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

第十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额度:

(一)“双百”大型民营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二)制造业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三)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四)借款主体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五)个体工商户单笔贷款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符合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类型的贷款主体按对应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以内。资金使用费按每个工作日0.1‰计算,收费不满1个工作日的按1个工作日计算,“专精特新”企业免收资金使用费。若15个工作日不能完成续贷相关手续,银行应将转入的该笔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无条件退回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账户。

第三章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贷款主体填写并打印《重庆市涪陵区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贷款主体签章后连同续贷申请材料一并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

第十三条 资料审核。合作银行对贷款主体续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申请使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送转贷应急办公室。

第十四条 资金垫付。转贷应急办公室对《申请表》进行复核。核查确认后,转贷应急办公室从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

第十五条 资金归垫。合作银行收到转贷资金后,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快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贷款主体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应及时将贷款主体使用的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和使用费,一并汇入转贷应急办公室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资料归档。转贷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转贷应急办公室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规模根据转贷资金使用效率、企业转贷需求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及市场需求变化,经转贷应急工作小组研究后报区政府批准,可终止转贷应急工作,相应资金按原渠道返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转贷应急办公室应依法依规开展转贷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对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行。

第二十条 转贷应急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资金管理工作,严禁挤占、挪用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转贷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对转贷应急办公室日常管理及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转贷应急办公室每月向转贷应急工作小组报送简报、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与银行签订的原合作协议仍然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解释。原《重庆市涪陵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涪财政发〔2020〕9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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